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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技巧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些经营业务既包含应纳增值税业务,也包含应纳营业税的业务,形成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缴纳增值税或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纳税负担影响很大,也为税务筹划留下了空间。
企业对兼营和混和销售业务,必须进行事前税务筹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综合效益最佳的目的。本文简要介绍几种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技巧。

一、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税种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种。现实生产的多样性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性使税法的设计不能完全包容各种不同的涉税业务。在对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进行对比,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判断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可采用下面两种方法。
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从两种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是以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 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税负会较轻。在增值率达到某 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5%或3%)=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或3%)
(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销售额。)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或3%)
增值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
增值率=(1+17%)×5%/17%=34.41%
这说明,当增值率为34.4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4.41%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为增值税纳税 人;当增值率高于34.41%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同理,可以计算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营 业税纳税人营业税税率为3%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见附表)。
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从另一角度来看,增值税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为营 业税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抵扣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率+抵扣率=1;抵扣率=1-增值率
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增值率为34.41%,抵扣率=1-34.41%=65.59%
也就是说,当抵扣率为65.59%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抵扣率低于65.59%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为营业税纳税 人;当抵扣率高于65.59%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轻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同理,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营业 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如表2所示(见附表)。

二、选择兼营方式,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形成混合销售业务。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往往流水线设计安 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安装工程量很大,工期很长,费用很大。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在销售流 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 独立出来,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 业劳务价款。
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 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该税收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对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的问题作出的特案规定。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并不知 道该项规定,导致在发生类似业务时按合同总金额交纳增值税。

三、出售原有运输设备,与物流配送公司建立长期协作关系
目前我国有很多企业都配有自己的运输工具,有的还配备了非独立核算的专业车队,专门用于运送企业的货物。自备的专用车辆经常闲置,使用率很低。这种经营方式既不符合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又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时代,讲究专业分工、协作生产和服务共享。现在第三方物流业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它将所有与物流配送有关的业务交给第三方业者,实现专 业化、社会化的物流服务。因此,企业可将原有运输设备出售给物流配送公司,并与物流配送公司建立长期的紧密型的合作伙伴关系,物流配送公司随时为企业提供 一切物流配送服务。企业采购业务取得的运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销售业务中的销项税额又不包括运费的税额,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节约 了车队的运营成本,综合效益较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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