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事务
 
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报关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自理或代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 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海关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 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 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申报 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
 
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征税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 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 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纳税争议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转关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监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商品归类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暂时进出口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 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 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 企业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 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 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知识产权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事务担保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稽查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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