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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违法各类税收法律法规等税收行政违法行为

序号

 项  目  名  称

类别

 行  使  依  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处罚标准

承办部门

备注

1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公开

2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3

对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4

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5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6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7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8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9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10

对偷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11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12

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13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14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15

对抗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16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以及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公开

17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18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19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20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21

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协助税收征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视情节处2千元以上5万元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公开

22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23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24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25

对一般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26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27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28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编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29

对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5万元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30

对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5万元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31

对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5万元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32

对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5万元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33

对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5万元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公开

34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网络文件

向社会

长期公开

视情节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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