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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归属问题 |   |   |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纳税人在新办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  |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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