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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核准

申请事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第28号令2005年6月9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申请部门:市财政局企业处

申请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需要向省级财政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
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上齐全、完整的,予以接受;
2、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形式上不齐全、不完整的,不予接收并告知原由。
二、初审:
标准:
1、确认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完整,以及收到的时间;
2、申请文本是否齐全;
3、申请文本是否欠缺项目;
4、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时间,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
5、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其时间,以及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三、审核:
标准:
1、申请文本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
2、申请文本是否齐全;是否有需要修改或补正的;是否退回初审阶段;退回初审阶段的时间;
3、是否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补正的内容;告知时间、告知方式、被告知人姓名;
4、提交复审报告以及复核岗的时间;
四、复核:
标准:
1、提交的申请文本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
2、提交申请文本是否齐全、是否有需要修改或补正的;
3、是否退回审核阶段;
4、是否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补正的内容、告知时间以及告知方式、被告知人姓名;
5、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修改或补正;补正时间以及被告知人姓名和时间;
6、提交主管局长的时间;
五、决定:
标准:
1、审核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依据;
2、合作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依据和标准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
3、合作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依据和标准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

六、送达、告知以及报送备案:
送达:市财政局送达批复决定(或不予批复的决定),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告知:财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报送备案: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将其批复及合作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报送的承诺函抄送同级商务及外汇主管部门。
申请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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